违规使用公积金认定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违规情形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违规使用公积金的情形包括:用于支付首付以外的购房费用,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债务,用于购置非自住住房,用于偿还非购房用途的贷款,用于购买非商品房,用于缴纳滞纳金、罚款等费用,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的情形。

失信认定流程

公积金中心收到举报或发现疑似违规情形后,将按照《眉山市关于严格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和撤销工作的通知》认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认定意见。失信认定意见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向社会公示。

撤销失信认定的条件

依据《眉山市关于严格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认定和撤销工作的通知》,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认定:已按规定补交了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滞纳金,已按规定偿还了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全部金额,已按规定接受普法教育并签订悔过书,其他符合撤销失信认定条件的情形。

失信认定的后果

当事人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人后,将录入失信行为信息库,并向社会公示。失信行为人将受到以下限制:在公积金中心贷款受限,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或提取公积金,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受限,不能担任公职或国有企业高管,在金融机构贷款受限,信用记录受损。

申诉渠道

当事人对失信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将组织申诉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拨打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28-38306666、028-38306042,或通过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人信息将会严格保密。


眉房金管〔2018〕55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规范落实《眉山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严格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撤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及告知。各管理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符合纳入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业务经办人员应留存当事人相关资料,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处理的相关内容,收集、填报当事人《失信行为信息审核表》(见附件3),由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将信息表及相关资料上报相关业务科室。

(二)信息核实。相关科室在收到信息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特殊情况,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经过核实,对拟列入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事先告知后按要求积极整改、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可不纳入失信行为管理。

(三)失信行为登记标示。纳入失信行为管理的单位或职工,中心在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标示,并按相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