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政问答

1. 问:新政实施后,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哪些变化?

答:缴存比例将调整为职工本人8%-12%,单位缴存比例保持12%不变。

账户归属

1. 问:新政实施后,公积金账户归属会有变化吗?

答:职工离职后,其公积金账户将继续保留,个人可以自行提取或转入新单位账户,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

1. 问:提取公积金的新增条件是什么?

答:新增了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公积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凭相关凭证提取。

部分提取

1. 问:新政是否允许部分提取公积金?

答:允许部分提取,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2)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3)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装修费用;4)用于租赁自住住房。

提取额度

1. 问:部分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如何计算?

答:部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50%,且每年提取次数不得超过2次。

缴存基数

1. 问: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新调整内容是什么?

答: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月实际工资,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缴存,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审批服务事项“三级十同”梳理规范工作指南》有关住房公积金规范提取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

全面推行我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主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购买自住住房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重点支持缴存职工租、购基本自住住房需求,取消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房屋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费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或户籍地以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

(三)缴存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取消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2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