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23号)精神,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对海南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及其附加费列入失业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

二、减免比例

按现行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12%,减免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2%。

三、减免方式

纳税申报时,企业按照减免后的应缴费基数和减免后的社会保险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通过“三网通办”等渠道进行申报缴纳。

四、支持企业稳岗返还

对阶段性减免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企业,按其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企业一次性返还失业保险费。对未缴满一年的企业,按其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核算,按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的比例发放返还金额。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减免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纳入本次阶段性减免范围。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至2023年6月底废止。


琼人社发〔2020〕134号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制定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6月。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我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