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包括生育保险费。

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受疫情影响较大,2022年第一季度营收较上年同期下降30%以上;(2)未发生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3)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经查实未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按企业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限为全省2021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计提和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企业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共10个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提出申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http://public.wxssw.com:8009/)、社保经办大厅或委托银行办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减免社会保险费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3)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或税务完税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减免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企业缴费年限,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企业在减免期间继续正常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锡人社发〔2020〕2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份。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以申报时间为准),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