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和民办学校人才流动政策

通知明确,公办和民办学校之间实行教师双向交流,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应聘担任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等管理岗位。民办学校教师可经考察进入公办学校担任相应岗位。交流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交流或返回原学校工作。

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政策

通知指出,鼓励公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民办医疗机构兼职或受聘担任中层及以下技术岗位,民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可经考察进入公办医疗机构担任相应岗位。流动人员可携带科技创新团队等资源,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交流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交流或返回原单位工作。

人才流动待遇保障

通知要求,公办和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流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考察等方式进行。流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接收单位的规定执行,保证流动人员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得到合理待遇。

人才流动后续管理

通知规定,公办和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流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流动人员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流动期限、岗位职责、待遇保障等内容。接收单位应当做好流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流动人员在交流期间,其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人才流动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人才流动平台,提供人才信息共享、交流对接等服务。要完善人才流动政策,为人才流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办和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发挥人才在不同领域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浙江省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


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精神,现就公办学校、医院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两民机构”)之间教师、医护人员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两民机构”工作。流动人员应与公办学校、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情况,按规定报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流动到“两民机构”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对“两民机构”中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今后若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医院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切实做好人事档案保管、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等服务,为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浙政发〔2013〕46号、47号文件下发后,流动到“两民机构”的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