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

为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关问答

**1.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善养老金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增长机制,建立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养老金待遇差异调节办法等。

**2.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退休时月基本工资作为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两项主要因素,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除以144个月乘以本单位缴费年限内月平均工资,再乘以调整系数。

**3. 如何完善养老金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增长机制?**

答:省财政每年通过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在保证不降低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前提下,结合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4. 怎样建立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答:省财政每年根据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全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水平,确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调整比例按月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5. 如何优化养老金待遇差异调节办法?**

答:对在改革前已享受探亲、夫妻分居等专项附加补贴的退休人员,继续保留原享受专项加发补贴的制度,按照规定予以发放;对在改革后新出现的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专项加发补贴。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称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以下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