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内容及适用范围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提取政策,适用于2023年3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相关业务。

贷款首付比例调整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购买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已拥有1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高贷款额度提高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吉林市城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县(市)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提取规定放宽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翻建房屋、大修房屋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购房本息。

异地提取范围扩大

扩大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市外就业,可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提取申请,可在市外购房或偿还异地贷款本息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前还款免违约金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职工提前还款时无需缴纳违约金,可节省提前还款成本。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因城施策、分类指导”要求和住建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职工首套首次刚性住房需求,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原则,构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运行,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决议》(吉市公积金管发〔2019〕1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提取使用政策调整

一、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二、职工(含配偶)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购房首付款。具体提取额度,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执行。

三、职工(含配偶)不得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使用政策调整

一、当个贷率超过85%(含)以上时,暂停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5%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