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枣庄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根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2013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枣庄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控高保低”标准如下:

缴存基数“控高”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缴存基数“保低”标准

缴存基数最低不能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且最低不低于1000元。

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缴存比例为12%。

缴存上限

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上限为1500元(含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

缴存方式

职工和单位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可根据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提取用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

常见问题

1.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 缴存基数低于“控高”标准有什么影响?
答:缴存基数低于“控高”标准,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较少,会导致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速度变慢,后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金额也会较少。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枣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我市2013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9675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3】3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滕州市为122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08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2322元/月(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161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22元/月(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61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08元/月(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4元/月)。

三、执行时间

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