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接续时间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从本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转入其他省(区、市)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从转入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次月起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方式

转入其他省(区、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转入地的人员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个人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照转入地规定的比例确定。

养老金计算

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年限包括在转出地和转入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转入地规定的办法计算。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转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转入时仍继续工作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按转入地规定处理。转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转入时仍继续工作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在转出地,由转出地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其他相关规定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他省(区、市)后,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利息应当转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转出后,转出地不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责任义务

转出地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转移接续凭证。转入地负责接收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并负责续接和管理养老保险关系。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执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规定。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参保人员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将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时,凡与本人协商不一致或难以取得联系的,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后,可以先保留其数额最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它暂停发放;待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