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持有效的梅州市户籍或在我市稳定居住且符合户籍认定条件的困难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居住且合法就业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我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

救助对象认定

救助对象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稳定居住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认定。认定对象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把关,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救助对象认定为困难人员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并及时向救助对象发放医疗救助证。

救助标准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对我市大病集中救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对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自付部分,由市级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补助。

救助范围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特定项目费用、门诊特殊病特定项目费用、门诊特殊病二特定项目费用等。具体救助项目范围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申请方式

救助对象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稳定居住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救助申请人的基本资料、收入证明及家庭资产状况,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救助对象的有关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并向救助对象发放医疗救助证。


梅市民字〔201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切实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19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 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施《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梅市民字〔2017〕35号)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一)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救助起付线,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标准,不含自费部分)的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不低于70%提高至不低于80%,其余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保持不变。

(二)调整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

1、特定病种门诊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定病种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普通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普通门诊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