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发[2018]2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交通分局,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费用列支、缴纳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本市《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三、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和督查机制。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强数据共享。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协调会,会商解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季对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参保扩面年度考核范围。对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及时函告给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于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适时在人力社保门户网站发布警示信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