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山西省将延长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减免范围

减免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内容与2022年基本一致。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免政策统一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

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保持不变,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按50%的比例减免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大型企业按20%的比例减免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减免方式

减免方式采取按月申报、逐月抵扣的方式进行,企业可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免申报。

办理时间

减免申报时间为2024年2月至7月底,企业应在申报期限内完成减免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办理减免。

补缴及核查

已享受减免政策且缓缴的企业,延长缓缴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起,企业将分24个月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保费。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核查,对发现违规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晋人社厅发﹝2020﹞43号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按照省统计局提供计算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 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87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