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金管〔20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宿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要求,经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审议批准,现将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宿州市辖区内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单位和个人。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4715元(宿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7年宿州市埇桥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858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1765.80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250元(安徽省政府对外公布的宿州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低为62.50元。

三、执行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其他

中央及省驻宿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缴存额执行我市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各缴存单位在2018年9月30日前依据规定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