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提供发改委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购房职工清单(姓名、身份证、楼号)、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区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分中心实地查看集资建房合作项目,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经办人通知职工或其配偶提供职工集资建房审批表、集资建房协议书、购房发票(收据)、身份证、银行借记卡、户口簿或结婚证到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提取应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确实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含电子印章)的近12个月《银行扣款明细》。

以后办理提取只需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近12个月《银行扣款明细》,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银行扣款明细和征信系统中查询到的此笔住房贷款信息比对,比对无误后审核人在银行扣款明细上备注“已在征信系统查询到此笔贷款”签名、日期,并在查询征信授权书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