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一、提取条件

北海户籍职工,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本市无未结清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市政配套公用管线完善、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提取时必须留有提取额度为账户余额的10%以上的余额,最高提取额度为5万元。提取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合计计算提取额度。

三、提取对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单位、加装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以及受加装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委托的加装电梯建设单位。

四、提取用途

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加装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五、提取材料

提取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加装电梯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加装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合同、加装电梯竣工验收资料(加装电梯施工结束且通过验收后提交)。

六、提取程序

提取人按规定提交提取申请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提取通知单,提取人凭提取通知单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精神,为减轻加装电梯给步梯住户带来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北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对象及条件

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至九层(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二、提取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的银行Ⅰ类借记卡;

(三)结婚证原件(住宅所有权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已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五)加装电梯个人负担部分付款凭证原件。

三、提取时限

职工本人及配偶限提一次,在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两年内办理,过期不予提取。

四、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