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工作、居住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方式和比例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月工资的2%-12%,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月工资的5%-20%,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协商确定。

缴存期限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职工首次缴存之日起至职工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止,缴存期限不受职工在本市工作年限的限制。

提取条件

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以及其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用途。

提取时限

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职工首次缴存之日起满三年后,职工才可以提取。若职工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继续累积缴存。

提取比例

职工提取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次提取同用途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补充说明

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等福利政策。具体政策内容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来宾市辖区内居住。

第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在职职工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办理手续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派驻各县(区)管理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