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正常缴费,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正常缴费,且男职工在子女出生前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男职工配偶在生育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可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或其配偶,在生育期间发生的正常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0%。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或其配偶,在生育期间住院分娩的,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金。住院分娩补助金的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或其配偶,在生育期间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的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或其配偶,在生育期间进行了独生子女手术的,可享受独生子女手术费补助。独生子女手术费补助的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企业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风险,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补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女职工生育后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按月发放应享受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变更单位后的津贴待遇由新参保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一次性发放。

三、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按变更前后两单位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生育津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