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含职业病,下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即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由原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