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职工外出务工人员因转移户口或新就业单位没有住房公积金的,且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4. 职工退休、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就业关系,且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4年的。
  5. 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年的,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6. 职工家属因法定赡养义务而急需巨额医疗费用或房屋大修的。
  7. 职工住房因自然灾害、房屋拆迁等造成住房不能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居住的。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冲抵尚未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缴存余额的80%。职工申请冲抵尚未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额度为未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提取流程

职工需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提取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等。

提取条件

职工支付租金超过个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0%且居住地已在本市缴纳满1年以上,且在其他地区无住房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及直系亲属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条件的;职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且在本地购置新住房的;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提取时间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符合提取条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划转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提取限制

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放贷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再还清证明;未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得受理提取申请。

提取查询

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APP。
  3. 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


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18〕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经2018年7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房改〔2006〕12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发〔2016〕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二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