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我市行政区域的农业户籍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限已满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生活陷入困难的企业下岗人员、农村因灾返贫和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员、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家庭人员、涉军人员和随军家属、劳动争议仲裁胜诉或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

提出申请→社区受理审核→街道审核公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向人社部门汇总→人社部门认定→就业服务中心发放认定证明

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失业金领完证明)、下岗证、困难证明、残疾证、毕业证、家庭收入证明、军人证(军官证)、劳动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

全年受理,各街道社区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社区和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街道社区和镇人民政府汇总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汇总,报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在收到就业服务中心汇总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通知就业服务中心。

在人社部门网站和就业服务中心公布。

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1个月内,就业困难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受理机构申请续办,逾期作废。


一、认定条件及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已经纳入县区扶贫攻坚范围的贫困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三次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就业的人员。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资料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广元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各类认定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