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调整

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本市范围内首套住房首付以及租赁住房租金。

首付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含单职工家庭)提取支付首付不得超过家庭住房公积金余额;未缴存职工家庭(含单职工家庭)提取支付首付不得超过住房购买合同总价款的30%。

租房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且提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未缴存职工提取额度不超过租金费用的50%,且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提取次数限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购买或租赁同一套住房期间只能提取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在结清贷款后,再次购买住房时,可以再次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或租金,需提供相关合同、发票或收据等凭证。

其他规定

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的,需由借款人偿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办事处、沙洋监狱管理局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近两年来,围绕房地产去库存,先后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管理,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缴存职工家庭代际(父母、子女)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三、异地缴存职工在荆门行政辖区内购房,借款人需本地户籍且提供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担保。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人才公积金使用政策按市委、市人才办相关文件执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完税证明在2018年6月15日前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中心贷款管理科负责解释,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事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