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行为范围

惩戒措施

惩戒程序

责任追究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克拉玛依市自然人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能科室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根据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个人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四条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

第五条提取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条贷款失信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2期以下的;

(二)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

(一) 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