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调整为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单位及个人,与无锡市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调整缴存基数范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在同一家单位有多个缴存账户的,以最高缴存账户缴存基数为准。职工本人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同一家单位有多个缴存账户,调整缴存基数后,第一个账户缴存基数高于后一个账户缴存基数的,后一个账户缴存基数可以按照第一个账户缴存基数执行。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和单位工资总额的6%-12%确定。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必须相等,且不得低于6%。对于单位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当按照6%及以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调动工作、变更单位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的,职工个人缴存账户内的余额可以转入职工本人新的缴存账户。个人缴存账户余额转入后,继续计算利息。职工个人缴存账户余额转出后,原账户不再计息。

职工在无锡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但保留无锡市户口的,可以委托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个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无锡市规定执行。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个人及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可以通过代办机构缴入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缴存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生活困难,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问题,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按无锡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最低限额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018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最高限额为21250元,最低限额为189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