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管理,确保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作公告如下:

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和缴存单位。

缴存基数标准

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足海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存基数为海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年度调整时,缴存基数以缴存人上年度实际缴存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调整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前一年度缴存基数的80%。

缴存基数上限

海南省缴存基数上限参照住房公积金全国统一最高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相关问答

缴存人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等,怎样确定缴存基数?

按照规定,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

缴存人上年度未参加公积金缴存,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规定,如果缴存人上年度未参加公积金缴存,缴存基数按照海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缴存基数调整后,公积金月缴存额会发生变化吗?

是的,缴存基数调整后,公积金月缴存额将根据新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缴存人个人缴存额和缴存单位缴存额均按照新的缴存基数的规定比例确定。

缴存人与单位协商后,可以少缴公积金吗?

不可以,缴存人与单位协商后,不得少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比例缴存。少缴公积金将影响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提取资格。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琼府[2013]4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落实当年各月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公历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规定

(一)常年在本单位、上一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本年度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的工资总额。

(三)本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

(一)单位应于每年发放1月份工资前完成本单位缴存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并在上一年度公布的缴存基数限额范围内进行第一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