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医保规定范围及情形

《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情形一:应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工伤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事故责任方、工伤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支付的。

情形二:不属于医保范围内用药

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和器械,国家和省际招标采购的药品之外的药品,生物制品等。具体目录详见庆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情形三:整容美容及保健

包括面部整形、抽脂、激光脱毛、按摩、减肥等。

情形四:生育保险范围内费用

在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情形五: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之外费用

以预防保健为主要目的的药品和器械,非药品材料及诊疗项目。具体目录详见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情形六:个人自负部分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包括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自付费用的封顶线)。


全县广大城镇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工作,维护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的公平性,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有下列情形的,基本医保不予报销:

1.不具备住院指征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

2.特需医疗服务费、健康体检费;

3.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救护车费、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近视眼矫形术、美容整形、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5.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6.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

7.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非自然原因产生的医疗费;

8.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9.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等。

镇原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