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和被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判刑人员养老保险由国家全额缴纳。服刑期间,判刑人员无须缴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用。

判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服刑期间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以下标准领取养老金:

  • 有期徒刑满10年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
  • 有期徒刑满15年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
  • 无期徒刑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病重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经监狱或看守所卫生机构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提前领取养老金。

国家

上一年度全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10年

可以

否,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

50%

服刑期间丧失劳动能力

向服刑地的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某市为例,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可继续发放养老金。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判刑、缓刑或劳教期间不列入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

相关政策: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经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保外就医期间,可以从裁定书下达之次月起按被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保外就医期满或被撤销继续服刑的,从期满或被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问题:

公务员判刑后养老保险

为妥善处理已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7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被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