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就业见习工作,明确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见习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见习单位的义务

见习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见习人员职业方向的见习岗位,指导见习人员开展工作,评估见习人员的见习表现,并出具见习证明。

见习人员的权利

见习人员有权获得见习单位的指导、评估和报酬,并参加见习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见习管理机构的职责

见习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见习标准、管理见习岗位、组织见习人员培训和管理,并为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见习期间的报酬

见习人员的报酬由见习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见习人员的表现确定,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年,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协商确定,并不得超过6个月。

见习合同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应当签订见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见习岗位、见习期限、报酬和考核标准等。

违法行为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等。


京人社毕发〔2019〕63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明确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见习期限、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期是指自签订《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具体见习期由见习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市见习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包括制定见习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见习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遴选优秀见习单位等。

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见习工作,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见习工作;

(二)负责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见习人员情况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