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在我省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5元,省财政补助100元,市级财政补助105元。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门诊特定疾病治疗费用补助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包括村(居)集体参保、单位集体参保、个人参保和异地参保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包括村(居)委会、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保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全面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2017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2017年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达到年人均不低于150元。各级财政按规定相应提高补助标准。按照基本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

二、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严格按照鲁政发〔2013〕31号文件要求,2017年全面实现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在全市范围内规范统一参保缴费、药品目录、待遇政策、经办规程、信息系统、预算管理和基金管理。

自2017年起,省级补助资金以市为单位核定,全部拨付到市。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及时足额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建立并落实医保基金预拨制度,确保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8月底前全部到位。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照市级统收统支的要求,统一归集到市级社保专户。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后,各市要建立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各尽其职、风险共担的收支管理模式和缺口分担机制,落实县(区)医保管理部门职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市级统筹运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