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缴费基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事业单位缴费基数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基数低于下限

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照上限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时限

缴费基数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偶数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从调整年度的7月1日起执行。

缴费基数调整

缴费基数调整时,对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确定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具体调整幅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费基数与养老金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金待遇直接挂钩。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缴费基数的作用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确定养老保险费和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对于缴费人来说,缴费基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关系到个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需要说明的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具体的养老保险政策原文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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