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支持政策适用对象

济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阶段性支持政策内容

1.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缓缴至2024年初;2.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可按个人缴存工资基数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按照现行比例缴存;3.一次性补缴:职工可补缴缓缴期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办理方式

职工可通过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手机APP或线下服务网点申请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一次性补缴。

阶段性支持政策对职工的影响

阶段性支持政策可减轻疫情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影响,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疫情后住房消费需求释放。

阶段性支持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阶段性支持政策可减轻企业因疫情造成的资金压力,促进企业稳定经营,保障职工就业。


济住字〔2020〕3 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企业2020年2月—6月的缓缴不作欠缴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2020年2月1日—6月30日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2020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认定后,可在原提取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