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办法
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办法》,明确了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的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旨在帮助低保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补贴对象
具有大连市户籍,且在申请当月符合大连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资格条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居民。
补贴条件
申请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且在申请补贴当月仍有贷款余额;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大连市规定标准;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大连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支付的月利率与规定存贷款利率之差乘以贷款余额。规定存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按月划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户。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内,若申请人不符合补贴条件或未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补贴将予以停止发放。
退出机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退出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不再符合低保人员资格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或购房资格变更;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贷;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大房金管发[2018]6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大连市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困难家庭购房还款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业务(以下简称低保贴息业务),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低保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低保贴息对象为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2、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低保贴息申请日前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
(2)离退休或死亡。
3、原则上在低保贴息申请日前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低保贴息比例与额度
第四条低保贴息比例为借款人享受低保贴息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不含罚息)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