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以按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建筑施工项目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应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已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上述缴费办法基础上,按照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减免该项目开工后相应时限的工伤保险费用。

2015年,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其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清本项目工伤保险费,为该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专业承包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工伤保险费后,应及时为企业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和注明建筑项目名称的《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附件1)。

(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建筑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建筑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5.《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花名册》一式两份。(附件2)

以上需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筑项目参保有效期从该建筑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项目延期竣工验收的,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的期限,但总承包单位需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经办机构报送延期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在办理备案手续和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后,保修期内在保修项目上工作的职工按参保人员办理。

建筑施工项目或总承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