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的通知》(粤住公积〔2020〕5号)要求,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缴存比例调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缴存比例为5%-12%,职工缴存比例为5%-12%。用人单位和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协商确定实际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调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由所属用人单位申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时间调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

调整对象

本通知调整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

其他事项

已按2019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自2020年7月起按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8834元)。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三、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