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问答

**1、本次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参保对象、筹资方式、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城乡居民有效覆盖。

**2、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方式有哪些?**

答: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3、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如何?**

答: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一致,待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保障标准不低于县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4、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非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农民工、在校学生、无职业居民等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5、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什么管理模式?**

答:实行由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市县两级统筹。具体管理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城乡居民医保如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

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规定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连续。

**7、城乡居民医保如何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答: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推进,统筹考虑,合理衔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建成小康社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制度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一)整合机构人员。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新农合职能和经办机构等划转移交工作。移交、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