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问与答

**1.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范围是什么?**

此次调整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失业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三档: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津贴和参加就业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本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90%;失业津贴按其参保缴费基数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核算,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参加就业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为每人每月450元。

3. 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额是多少?

调整后,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额为本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多长?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其中参加就业培训期间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不计入享受期限内。

5. 符合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参加就业培训期间的生活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参加就业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已按规定参加失业登记,并被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参加就业培训且本人同意参加;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调剂参加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合格并就业的。


渝人社发〔2018〕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全市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1050元/月调整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1500元/月的80%,即1200元/月,以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资金渠道

发放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按规定申请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三、工作要求

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进一步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抓紧做好标准调整准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保障基金安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