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缴存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平均额。

缴存基数以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保和失业保险月平均额为准,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准。缴纳基数调整后,已超缴的款项不予退还,不足部分按规定补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职工和单位双方按1:1比例分别缴存,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不超过12%。缴存比例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职工自入职之日起即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存,月末前单位和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汇缴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滞纳金。

职工异地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职工离职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异地转入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简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我市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按照《牡丹江市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简称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事业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包含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办法通过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设立的业务网点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简称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