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就业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待遇详解

根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意见》,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享受和内地居民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包括缴存、提取和贷款等。

缴存比例和额度

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按月工资的5%-12%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月工资的12%。

提取条件

港澳台同胞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回港澳台地区。

贷款条件

港澳台同胞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政策保障

内地政府将采取措施保障港澳台同胞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包括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

服务便捷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供便捷的服务,包括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并提供咨询和帮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外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二、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四、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是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港澳、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引导社会舆情,使政策深入人心,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