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每月不超过职工家庭月收入的25%,且不高于2500元。

每套租赁住房,提取次数不得超过12次。

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提取:① 单位经办;② 通过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网站申报,并由单位确认;③ 通过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申请。

提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 职工本人身份证;② 租赁合同;③ 租赁发票;④ 户口本(职工户籍地为本市除外的);⑤ 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月收入证明;⑥ 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通过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到账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提取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① 职工家庭成员在同一城市拥有自住住房的;② 在职工户籍或工作所在地距工作单位较远需异地居住的;③ 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烟住〔2018〕25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在我市无房租赁提取政策(烟住〔2015〕24号)基础上,无房职工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同时提供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但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000元,单身不得超过1000元。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