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及诊疗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务人员依法合理执业,杜绝医疗服务中的不合理用药、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等现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流程,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

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药品质量,杜绝违法销售药品和不合理用药等现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公开药品价格和服务流程,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


玉市人社发〔2018〕7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东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3日

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个定点”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7号)、《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号)等文件的规定及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两个定点”的管理,主要针对“两个定点机构”执行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情况、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医疗保险目录、药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日常巡检:市本级、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的“两个定点”进行定期的实地检查,每月对“两个定点”各抽检一次,一年内抽检完辖区所有的“两个定点”,并做好相应记录及形成工作总结备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