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区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补助9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水平,按照40150;和60%4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二、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髙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城镇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6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4、50货和70货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