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职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重病住院;丧偶、离婚、退休、出境定居;支付子女教育费用;遭遇自然灾害导致住房严重损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形。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提取申请表、购房合同、已付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偿还房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并已还款满1年;职工有正常还款记录;职工要求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已签订合同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计算。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如因职工提供材料不齐或信息不实等原因造成延迟,则以材料补齐或信息更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原则上应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存储余额之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的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