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提取公平公正,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提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职工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3. 职工离退休的;
4.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租赁住房提取
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 职工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3. 租赁住房用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居住;
4. 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
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每月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职工上一年度未满12个月的,按职工实际缴存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提取次数
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每年不超过2次。
提取方式
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1. 网上提取;
2. 柜面提取;
3. 邮寄提取。
提取材料
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 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4. 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5. 工作单位出具的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证明。
台房金管〔2019〕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支持职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一证通办”、创建“无证明城市”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取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三)申请人在工作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在椒江区或台州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条提取额度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金额提取;
(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三)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额度限额为800元/月·人。
第三条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