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住房公积金提取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住房装修,危房改造、重特大疾病治疗,退休后用于支付房租或物业管理费,以及职工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规定情形。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卡或存折、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医疗证明等),以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注意以下时限要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工前或竣工后一年内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之日起30日内办理;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1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办理;其他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后及时办理。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的,可先将账户余额全部提取,不足部分由提取人用其他方式补交。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或提取条件未变化前,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提取。但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时间间隔满5年且满足提取条件后,可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被拒绝的原因可能是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提取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正在审批中、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等。申请人应根据拒绝原因及时补充材料、满足提取条件、撤销公积金贷款申请、解冻公积金账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消费作用和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甘房资发〔2014〕47号)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具体措施》(甘房资发〔2015〕55号),结合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支付业务由省中心自主划转。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规定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⑤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④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已过户到职工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契税完税发票、⑥销售不动产发票(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提供买卖双方的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和棚户区改造、灾后重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市(州)、县(区)政府立项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职工花名册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建设单位未向省中心做提取备案的,由购房职工本人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备案,也无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购房合同(协议)、⑤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④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协议)总价或者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由拆迁安置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拆迁户名单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拆迁安置单位未向省中心做提取备案的,由购房职工本人提供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安置方案等)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鲜章。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无需办理备案,职工个人无需提供拆迁公告等相关拆迁手续。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⑤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或:④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⑤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还可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证,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五)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

本条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除以上购房行为以外,购房职工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类自住住房近期内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通过购买形式将本人居住的部分产权住房变更为所有权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基本要件:①提取申请书、②身份证、③职工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2)购房要件:④《房屋所有权证》、⑤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注: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书、身份证、本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