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属工伤保险参保对象。

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应当在与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参保。

保费缴纳

工伤保险保费按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费率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参保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异地缴费

用人单位在多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信息。

暂停参保

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申请暂停参保。暂停参保期间,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终止参保

用人单位注销、解散或者撤销,个体工商户停业或者撤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注销、解散、撤销或者停业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铜医保发【2018】63号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自2018年12月25日起,开始办理我市2019年度工伤保险参(续)保登记工作,现就工伤保险参(续)保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费率

(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

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铜人社发〔2015〕220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铜人社发〔2015〕221号)精神,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依次为0.2%、0.4%、0.7%、0.9%、1.1%、1.3%、1.6%、1.9%,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每两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一次。

(二)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

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缴纳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11号)精神,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面积场所大小设定应参保人数下限,按照核定的应参保总人数乘以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再乘以统筹地区确定的相应行业基准费率之积,作为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缴纳;

小型矿山企业参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每年度按实际产量依吨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煤矿企业每年度按6元/吨的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非煤矿山企业每年度按2元/吨矿石的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按上年产值的1%作为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