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国办发〔2022〕16号)要求,为助力企业克服困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减免主体

参保单位在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其在辽宁省境内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给予阶段性减免。参保单位应当依法为参保职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各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各1%。

减免方式

减免部分社会保险费按月全额减免退还,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退还至企业社保账户,企业及时将减免退还的资金用于企业稳岗、转产等困难帮扶。

申请流程

参保单位无需提出减免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减免比例,直接对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免。参保单位可通过“辽宁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查询减免信息。

相关问题解答

问:减免政策是否对所有参保单位适用?

答:政策适用于在辽宁省境内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不分行业、规模、所有制。

问:减免政策能减免多少费用?

答:具体减免金额因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因素而异。例如,一家企业有100名员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减免金额为2000元/月。

问:减免退还的资金如何使用?

答:企业应当将减免退还的资金用于稳岗留工、复工复产、转产转型、技术改造等困难帮扶。


辽人社发[2020]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