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按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

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缴存比例为本人工资的5%-12%,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5%-15%。

军队文职人员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贷款额度根据军队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款能力、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出榆林市等。

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在榆林市只能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军队文职人员转入转出榆林市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随本人转入或转出。

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实行封闭运行,只能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军队文职人员离休、退休或死亡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军队文职人员可通过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办理业务等。


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军事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18】408号文件精神,现将榆林市辖区内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缴存的对象:军队用人单位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以下统称“文职人员”)

二、缴存办理及账户设立:军队用人单位应当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厅)办理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服务厅)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缴存基数及比例:

1、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军人服务津贴和奖金工资。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榆林市)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高于3倍的按3倍计算,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执行军队统一规定的12%。文职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军队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军队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个人的月缴存额,分别为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四、缴存具体事项:

1、军队用人单位应当于发放文职人员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代扣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