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参保对象有哪些?

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市且本市无工作单位的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籍人员。

参保期限为多久?

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参保费用如何缴纳?

参保人员按照当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参保人员在参保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规定范围内的住院、门急诊等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可享受哪些公共卫生服务?

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计划免疫、慢性病监测、健康教育等。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迁入或迁出本市的,应当在迁入或迁出后30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转移或接续手续。

未按时缴纳参保费用的后果有哪些?

未按时缴纳参保费用的,自欠费之日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终止参保资格。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结合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重点解决重复参保、漏保问题。从今年开始,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地区,上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数,直接填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数。

二是建立统收统支的市(州)级统筹,提高统筹质量。今年要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的市(州)级统筹,明晰市(州)和县(市、区)的责任。尚未实行统收统支的市(州),到年底都要实现政策制度、基金管理、经办服务规程、就医结算、医保信息系统“五统一”。

三是加快推进医保城乡统筹,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未实行城乡统筹的地区要按照人社部、财政部《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研究,借鉴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医保城乡统筹工作计划。已实行医保城乡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统一“三个”目录、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统一信息管理,使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更加公平、可及。

四是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稳步提升医保待遇。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达到380元/人,个人缴费水平要同步提高30元,平均达到120元/人。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含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要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是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贯彻落实人社部异地就医结算的指导意见,扩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的范围,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推进异地就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工作。加强与邻近省(市、区)沟通与合作,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协作机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推进情况,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两定点协议管理,扩大医保定点机构,促进公平竞争,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

六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提高医保服务质量。贯彻落实人社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全面推广医保监控系统。建立医保医师库,将监管从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全面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完善指标确定、分配和调整机制,强化公开透明、互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