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率调整机制

《通知》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确定,并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

利率上限下限

《通知》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上限不高于同期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限不低于同期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利率调整频次

《通知》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一年调整一次,调整时点为每年1月1日。如有特殊情况,经人民银行同意,可适时调整。

存款利率公布方式

《通知》要求,存款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并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及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渠道向公众公告。

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通知》的实施,检查发现存款利率执行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应及时责令整改。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由国家、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筹集资金,主要以发放低息住房贷款方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1996年以来,遵循“低来低去、保本微利”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有关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举措。这既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合理存款收益,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简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档次,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同时,此次调整是住房公积金收益和缴存职工存款收益之间的再分配,不会推升整体利率水平,也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