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缴存基数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化管理单位人员。

调整原则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本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调整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方式

将现行职工月工资收入调整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镇江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38元,因此,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5326元。

调整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的5%至12%,单位缴存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的5%至15%。

缴存方式

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通过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同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限为20600元,下限为202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2%。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将计算好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交到缴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五、各单位应加强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衔接,在2019年1月底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管理,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京口、润州、镇江新区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辖市区参照执行。

七、以上政策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