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梳理,取消下列证明事项:1. 婚姻登记证明2. 出生医学证明3. 死亡医学证明4. 无犯罪记录证明5. 计划生育证明6. 低保证证明7. 贫困证明8.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9. 经济困难证明10.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11. 家庭收入证明12. 父母身故证明13. 独生子女证明14. 离异证明15. 退休证明16. 党员身份证明17. 享受烈士待遇证明18. 享受军人抚恤优待证明19. 享受援藏、支边人员子女照顾加分证明20. 享受残疾军人家庭优抚金待遇证明21. 享受烈士家属优抚金待遇证明22. 享受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待遇证明23. 享受福利企业职工“十五年荣誉章”待遇证明24.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大学新生入学学费减免证明25. 享受边境贸易服务用工补贴证明26. 享受革命老区乡镇教职工生活补贴证明

取消证明事项办理事项

取消上述证明事项后,相关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确因工作需要,通过信息共享、部门核查等方式获取证明信息,不得向申请人索要或让申请人自行出具相关证明。

取消证明事项查询渠道

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站查询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如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市政府热线咨询。

证明事项取消后续跟进

取消证明事项后,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证明事项取消范围

此次取消证明事项清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证明事项,从其规定。

证明事项取消期限

取消证明事项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政办发〔2018〕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49)要求,市政府对本市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确定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本市自行设定部分)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部门不得再向办事群众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主动调查等办理方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参照本清单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调整本地、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并及时向市法制办备案。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清单(本市自行设定部分)生育保险部分:

申报生育医疗费的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的出生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的未就业证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